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怎么退税?税务总局修订管理办法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以规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
1.政策目的与适用范围:该办法旨在规范研发机构在采购国产设备时的增值税退税管理。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时,可以按照此办法全额退还增值税。具体的研发机构和国产设备条件遵循现行政策规定。
2.退税办理与主管税务机关职责:研发机构首次申报退税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则负责办理退税的备案、审核、变更、撤回等后续管理工作。
3.退税申报期限与资料:研发机构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凭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采购国产设备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可在收齐相关凭证后继续申报。
4.退税额计算与限制:应退税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已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发票不得申报退税,已用于退税的则不得再用于抵扣。
5.设备转移与补缴税款:已办理退税的国产设备在三年内若发生所有权转移或用途变更,研发机构需按规定公式补缴税款。
6.违法失信处理:涉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研发机构,应停止享受退税政策并办理备案撤回。若继续违规申报退税,将面临法律处罚。
7.执行时间:该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以增值税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通过提供增值税退税的优惠,降低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的成本。这使得研发机构在进行设备采购时更倾向于选择国产设备,从而促进了国产仪器设备的销售和市场份额的提升。同时,该政策鼓励了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动了相关行业的发展。研发机构在采购国产设备时可以获得退税优惠,这将进一步激发其进行科技创新和技术研发的积极性,从而带动整个仪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
第一条为规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根据现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按照本办法全额退还增值税(以下简称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所称研发机构、国产设备的具体条件和范围,按照现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条主管研发机构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备案、审核及后续管理工作。
第五条研发机构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应于首次申报退税时,持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手续:
(二)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该备案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6号)发布。其中,“企业类型”选择“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依据资质证明材料填写“内资研发机构”或“外资研发中心”;其他栏次按填表说明填写。
第六条研发机构备案资料齐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签字、印章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备案。备案资料或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研发机构,待其补正后再予备案。
第七条已办理备案的研发机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内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
第八条研发机构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撤回。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税款后,办理备案撤回。
第九条外资研发中心因自身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现行规定条件的,应自条件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自条件变化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未按照规定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继续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研发机构新设、变更或者撤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核定研发机构的牵头部门提供的名单及注明的相关资质起止时间,办理有关退税事项。
第十一条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报期限,为采购国产设备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研发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退税的,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的规定,在收齐相关凭证及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税。
第十二条已备案的研发机构应在退税申报期内,凭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一)《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该申报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5号)发布。填写该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科技开发、科学研究、教学设备”。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已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或者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
第十三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退税。
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发函调查或其他方式调查,在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设备已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第十四条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第十五条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用于退税的,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情况台账,记录国产设备的型号、发票开具时间、价格、已退税额等情况。
第十七条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研发机构须按照下列计算公式,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第十八条研发机构涉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按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被公布信息的,研发机构应自案件信息公布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并在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研发机构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撤出的,自信息撤出之日起,研发机构可重新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其采购的国产设备可继续享受退税政策。未按照规定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继续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研发机构采取假冒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虚构采购国产设备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既申报抵扣又申报退税、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退税管理事项,比照出口退税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以增值税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收藏 3分享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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